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