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