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