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