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