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