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Section 3 物业管理委员会Article 54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4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