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