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