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