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