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