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