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编制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农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需求。应当将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应当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