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