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