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人才支撑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可以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返乡入乡人员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为返乡入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便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