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乡风文明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扶危济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