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乡风文明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家、文化工作者、退休人员、文化志愿者等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