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和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推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执法监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