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村民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广泛凝聚共识,共同处理本村公共事务,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