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农村警务、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深化“一村一警”工程建设,建立集维稳、综治、信访、法治、民生为一体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