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