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