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