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