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