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