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