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持续提升农民产业增收能力。培育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吸纳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搭建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平台,稳定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落实强农惠农补贴,确保农民转移性收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