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和监管。加强对“长字号”区域公用品牌和地方绿色特色优质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引导生产经营者申请商标和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