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等全流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追溯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农资与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