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