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