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五条有效制定或者修改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合理采纳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