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