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经营主体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