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清真饮食品操作间、运输车辆、冷藏容器、餐具和出售场地应当专用。

清真饮食品专用柜台、摊床必须与出售非清真饮食品柜台、摊床相隔离,人员不得混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