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饮食品的单位和业户的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其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比例应当占总人数的50%以上。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饮食品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征得当地民族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经工商行政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