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凡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饮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厂名、店名、文字、图画、菜单及室内外装饰等应当规范化,符合该民族的特点、风俗习惯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