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严禁滥砍、盗伐及哄抢林木。

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或者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区内从事打柴、放牧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进行林木更新和封山育林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放牧采草办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