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从事种牛生产经营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生产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仅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经营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