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牛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牛。

各级畜牧兽医推广机构应当指导肉牛种业企业加强选种选配,强化生产性能测定,提高供种能力和供种质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