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仅从事种牛遗传材料经营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产品储存、质量检测等固定场所与相关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销售台账等制度措施;具有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