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生产性能测定站等育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从国外省外引进优质种牛和可繁母牛,补充和扩大肉牛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联合育种机制,开展肉牛品种培育和开发,利用先进育种技术,培育、选育优良种牛。
省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种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