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将肉牛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肉牛遗传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工作,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肉牛种质资源活体保护、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基因挖掘利用,加强延边牛、延黄牛、中国草原红牛等地方特色肉牛品种资源保护利用,优化提升肉牛种群结构。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