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肉牛产业发展规划,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培育,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发挥资源、科研优势和种业企业主体作用,建设现代肉牛种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