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肉牛种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