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将平安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平安建设职责,明确负责平安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