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检查考评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三)定期分析研判社会平安稳定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督促指导防范化解各类矛盾风险;
(四)组织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平安建设检查督导、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