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将平安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平安建设职责,明确负责平安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